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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和香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554号 原告上海思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