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4582号 原告:上海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