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10504号
原告:上海盛喜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盛喜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盛喜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喜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