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2931号
原告:深圳市**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龙城街道腾飞路创投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259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友铂空天动力(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龙城街道**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3843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友铂空天动力(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 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