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6044号
原告: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双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兴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中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原告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