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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某某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7945号之一 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市***农联村。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里村东区13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19元,由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包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