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7945号之一
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市***农联村。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里村东区13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19元,由原告***市***城天一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包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