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740号
申请人:***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520号。
经营者:郭焕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田垛里村东区13组。
法定代表人:陆官芬。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金港镇老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