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金豹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112号之一
申请人:***金豹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新镇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超群,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田垛里村东区13组。
法定代表人:陆官芬。
申请人***金豹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71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