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鑫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元盛源钢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454号
申请人:***保税区元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碧大厦253B室。
法定代表人:王扣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市杨舍镇田垛里村东区13组。
法定代表人:陆官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保税区元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保税区元盛源钢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税区元盛源钢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