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134号
原告:***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新镇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张育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叶,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朱家宕村双朱路。
法定代表人:陆官芬。
原告***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鑫鑫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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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