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776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回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裕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JA6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95元,计7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