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迈腾建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776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回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裕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JA6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迈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3095元,计7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