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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有限公司;辽宁省丹东市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8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丹东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丹东市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3)辽068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诉讼费7452元本院已退还。后当事人双方于2025年4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丹东市某村民委员会410158.86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债权;三、本案的执行费60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余款给付完毕前将此款交至本院;四、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因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丹东市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至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5)辽0681执808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