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A楼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52441502(3-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区2#B201、B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89048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2019年2月18日和2019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但该账户无财产;经合肥市房产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皖A×××××、皖A×××××、皖A×××××三台车辆被我院查封(车辆查封但不在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