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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凤城建安预制厂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财保49号 申请人:凤阳县凤城建安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82059615T。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楼A楼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5244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凤阳县凤城建安预制厂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以25万元为限。申请人凤阳县凤城建安预制厂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凤阳县凤城建安预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凤阳县凤城建安预制厂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