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1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楼A楼2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52441502。
法定代表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6090元。现因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609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