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5民初5169号
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盛路129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117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