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101号
申请人: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盛路1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0117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KK7Y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控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价值75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控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9,000元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