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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少民66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阳谷县,系受害人之妻。 原告:***,女,201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原告:***,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父。 原告:***,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万荣天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谷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荣天吉建材有限公司、阳谷县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冠县市政建设工程处、阳谷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3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