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14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072号
原告***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余谷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元,减半收取7020元,由原告***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