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72号
原告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大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元,减半收取702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一冶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