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23149号
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亿某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三晌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某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62.6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缴纳的2162.6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