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创光科绿能(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紫创某有限公司、亿利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6民初23149号 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亿某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三晌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某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62.65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某(深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缴纳的2162.6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