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樟树市**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广场路139-1号1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7425819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瑞昌市祥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大德山林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6384087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樟树市**船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祥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