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沃茨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星狐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沃茨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7079号 原告:上海星狐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沃茨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星狐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沃茨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星狐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狐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星狐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