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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2民初1738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