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2民初1738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