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230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克东镇春和街。
法定代表人:马某,居民身份证,2302291973********。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2302311983********,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黑0230执9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5)黑0230执9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