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4003号
原告:上海和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和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和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及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和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8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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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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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