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执异7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广西***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三环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61558565N。 法定代表人:**名,执行董事。 异议人(被申请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松路0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8713681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异议人(被申请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步埠路42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9133791X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北流分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异议人***公司、福兴北流分公司、福兴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桂09执保15号财产保全告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依照(2021)桂09执保15号财产保全告知书,***公司已被查封的财产总金额远超于1400万元的保全额度。***公司名下座落于北流市,每间面积160平方米,价值72万元左右,20间商铺总价值为1440万元,已超过1400万元的保全额度。请求本院:1、解除对***公司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具体是账号53×××85(实际控制金额445.2元)、54×××17(实际控制金额1644.75元)、54×××88。2、解除对***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20×××55(实际控制金额482.19元)。3、解除对***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20×××56(实际控制金额1197.46元)。4、解除对***公司名下七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5、解除对***公司名下座落于北流市北流镇高速公路引道与三环北路交汇处西南侧**农贸物流园66间商铺的查封。 异议人福兴北流分公司称,依照(2021)桂09执保15号财产保全告知书,北流分公司名下的账户已被冻结,但***公司名下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远超于1400万元的保全额度,本案的保全额度1400万元已由***公司提供足额担保,请求本院:1、解除对福兴北流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20×××37。2、解除对福兴北流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20×××56。 异议人福兴公司称,依照(2021)桂09执保15号财产保全告知书,福兴公司名下的账户已被冻结,但***公司名下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远超于1400万元的保全额度,本案的保全额度1400万元已由***公司提供足额担保,请求本院:1、解除对福兴公司名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的冻结,具体是账号45×××07(实际控制金额1198.41元)、账号44×××12(实际控制金额2983.54元)、账号45×××51(实际控制金额2943.39元)。2、解除对福兴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冻结,账号为21×××18。 申请人***称,请求驳回异议人***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是:1、冻结***公司的相关账户,是以14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是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2、***公司认为七宗土地价值30165.4811万元,完全不成立。3、***公司认为每间商铺价值72万元,是不成立的,因大部分商铺已抵押,剩余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另个别商铺的出售价不能反映所有商铺的真实价格。对于福兴公司、福兴北流分公司要求解封相关账户的冻结,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只要确保1400万元能执行到位,法院如何处理查封问题,其均无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诉福兴公司、福兴北流分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19)桂09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福兴公司、福兴北流分公司、***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予以冻结;对***公司名下的七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不动产权证: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上述查封的财产价值以1400万元为限。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保全,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桂09执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事项:对***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商铺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以1400万元为限。1、查封***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四)、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二)、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三)、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五)、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六)、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七)、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一)】。2、查封***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北流市,具体是:9号楼28-33、35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764号;1号楼08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56号、1号楼01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57号;17号楼20-23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798号;6号楼09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7号;19号楼56-59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2691号、第0002690号、第0002689号、第0002688号;8号楼20-23、25-26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2666号、第0002672号、第0002670号、第0002671号、第0002669号、第0002667号;7号楼15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29号;7号楼12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29号;12号楼56-63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4号;20号楼37-39、50-52、55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5号;25号楼20-23、25-26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2685号、第0002684号、第0002683号、第0002682号、第0002681号、第0002680号;16号楼13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61号;16号楼15-17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60号、第0005559号、第0005558号;21号楼29-33、35-36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11号楼67、69-70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27号;23号楼12-13、15-17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0号;22号楼06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2698号;22号楼08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2697号;5号楼32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6号;13号楼38-39、50-53、55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1号;10号楼75-77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63号、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24号、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5562号;26号楼29-33、36号商铺,权证号分别为桂(2020)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2692号、第0002696号、第0002695号、第0002694号、第0002693号、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第0000814号;2号楼17号商铺,权证号为桂(2019)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008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7日送达北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日,本院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0×××55、(实际控制金额482.19元);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0×××56(实际控制金额1197.46元)。2021年4月6日,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公司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具体是:账号53×××85(实际控制金额445.2元)、账号54×××17(实际控制金额1644.75元)、账号54×××88。 2021年4月1日,本院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福兴北流分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0×××37。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北流分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0×××56。 2021年4月1日,本院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福兴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1×××18。2021年4月6日,在14000000元为限冻结福兴公司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具体是:账号45×××07(实际控制金额1198.41元)、账号44×××12(实际控制金额2983.54元)、账号45×××51(实际控制金额2943.39元)。 异议人***公司、福兴北流分公司、福兴公司认为本院查封、冻结财产总金额远超于1400万元的保全额度,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判断本案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冻结,关键看本院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超1400万元。本院(2021)桂09执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公司**农贸物流园86间商铺,该86间商铺位于地块一,其中63间商铺已贷款抵押,因抵押权未主张,该63间商铺的剩余值无法确定;未抵押的23间商铺,参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前期销售价格,每间72万元左右,按每间72万元,总价1656万元,但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等因素综合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抵押的23间商铺最终成交价最低可能为1656万元的56%,即927.36万元。另本院(2021)桂09执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查封了***公司名下的七块土地使用权。地块一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已包含在地上商铺的价值;地块四面积43.63亩,该地块除了申请人***所建的果蔬大棚商铺、电子信息交易中心一、二工程的房屋外,还盖有一些临时搭棚。上述建筑物均在建,没有竣工验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评估价值,参照该地块的转让单价为每亩22万元,地块四总价959.86万元,按照最终成交价最低的56%计算,地块四变现的价值可能为537.5216万元。因此查封***公司**农贸物流园86间商铺和地块四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已符合(2019)桂09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财产价值以1400万元为限”的要求。异议人***公司的异议请求,部分合理,应予采纳,对超标的额的查封、冻结,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异议人福兴北流分公司、福兴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人,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冻结的财产价值与查封***公司财产价值总和以1400万元为限。根据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在折价或者拍卖北流市**农贸物流市场商L、M、N、P、R、T-A、B、果蔬大膨商铺和**市场物流电子信息交易中心一、二工程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因此86间商铺、地块四及地上建筑物应优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桂09执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1项内容“查封广西***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12854、】”变更为:查封广西***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21)北流市不动产权第0012854】及地上建筑物。 二、维持本院(2021)桂09执保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2项。 三、撤销对广西***农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分别是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0×××55、(实际控制金额482.19元);开设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0×××56(实际控制金额1197.46元);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具体是:账号53×××85(实际控制金额445.2元)、账号54×××17(实际控制金额1644.75元)、账号54×××88。 四、驳回异议人北流分公司、福兴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梁 坚 审判员 **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