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

某某、广西福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民初3121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经常居住地广西北流市永顺路六区1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福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6-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 被告:***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东服装工业小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步埠路42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新松路0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福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福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桂098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18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9民终311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桂098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54元,减半收取计27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