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以希望与被告进一步协商解决本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05元,依法收取4305元,由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