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中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以希望与被告进一步协商解决本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05元,依法收取4305元,由原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