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3065号
原告:南京英安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0,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白下高新区创新园孵化大楼A区06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绿扬生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T,住所地扬中市绿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英安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扬生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英安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绿扬生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