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8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北侧**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第******,组织机构代码1581746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206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移交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走访的客户、设计师名单及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微信等)。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以当面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3、截至202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未移交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走访的客户、设计师名单及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微信等)。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