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荣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鼎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6民初1660号 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北侧**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鼎**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鼎**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743.53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12800元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6天未休息的工资1600元;2.判决***立即书面移交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走访的客户、设计师名单及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微信等)。 案件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8年4月16日。 二、工作岗位:TT别墅电梯销售主管。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无。 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未办理。 五、工资发放情况:鼎**公司通过员工宋*香的个人账户向***转账支付工资。其中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转账支付的工资分别为8200元、8208元、7820元、8200元、8200元、8120元、7245元、8224元、8216.44元、8200元、8166元、8158元。 六、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0月30日。 七、仲裁请求:***请求如下:1.确认***与***域贸易有限公司、鼎**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家家晋达设备经营部在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域贸易有限公司、鼎**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家家晋达设备经营部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12800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6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600元(以8000元为月工资基数计算);4.支付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000元(以月工资8000元为基数计算);5.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8000元;6.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销售提成4000元;7.补缴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审中以其系与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撤回对***域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厦门市湖里区家家晋达设备经营部的仲裁申请。 鼎**公司反请求如下:***支付未及时提交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已走访客户的详细联系信息造成的损失2100000元。 八、仲裁结果: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2019]34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准许***撤回对***域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厦门市湖里区家家晋达设备经营部的仲裁申请;确认***与鼎**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鼎**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743.53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12800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6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600元;鼎**公司应当依法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鼎**公司与***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对鼎**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鼎**公司对***的仲裁反请求。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2019年3月22日之前,***等人在TT别墅电梯报备群中对客户信息进行报备。2019年3月22日,鼎**公司在TT销售群中通知:“报备的项目今天必须增加到氚云线索中。”之后,***等人仍在TT别墅电梯报备群中对客户信息进行报备。2019年9月25日,鼎**公司在TT销售群中再次通知:“今年2月份开始到现在的报备线索请大家周五下班前填写完成,我要统一输入氚云系统!有报备过的都同事都写。然后发送到我邮箱***。请大家重视并抓紧完成,收到回复!” 2.工作期间,***有****公司进行工作日志汇报,最后一次于2019年10月16日汇报。 3.2019年10月14日,***与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时说:“今年九月份的工资你还没发给我,联系了财务宋*香,她说让我问你是什么情况?”**回答:“该交的报表没交。”***说:“我跟何*说过了,10月10号左右会提交,但是我是10月3号,手机丢失了,没备份。我手机丢掉的事何****知道的。”……**说:“我花了一大笔钱让你跑信息,然后告诉我都丢了、没了、就没事了?”2019年10月18日,***微信说其每月底薪8000元,卖一台电梯提成2000元,工作范围不只是收集信息,还包括天梭电梯品牌推广、电梯销售、业主及设计师对接、回款和进度跟进以及问题协调、收集客户信息,要求支付2019年9月、10月的工资以及之前和9月份的销售提成。**回复不提供信息就不给付工资、提成。***微信继续说:“王总,我从2018年4月16号开始到现在在你公司上班一年半了,你连劳动合同都不跟我签,难道你不知道是违法的吗?”**微信回复说:“你说了这话,我们之间就结束了。你也可以去告我违法,我敢保证你以后的就业也结束了。”***说:“那无可奈何,我们就先劳动局见。”同日,**将***移出“厦门一店二店装修”、“泉州展厅组”、“TT别墅电梯报备群”等工作微信群。 4.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有6天休息日加班未调休。 争点分析 一、鼎**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鼎**公司主张: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已通过微信的方式,达成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合意。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形式也是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显然双方已形成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鼎**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抗辩:鼎**公司没有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743.53元。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鼎**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鼎**公司不予认可,然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的是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的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鼎**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鼎**公司对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鼎**公司应当支付***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743.53元。 二、鼎**公司应否支付2019年9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12800元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6天未休息的工资1600元 鼎**公司主张:拜访客户、搜集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清楚鼎**公司关于所走访客户完整联系信息备案的要求,且在2019年3月份之前均按规定进行备案。但从2019年3月份开始***就没有再提供有效的信息,因***没有及时提交完整信息,导致该等客户鼎**公司均无法及时继续跟进,而未能签成任何业务,给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不移交完客户信息,也应视为其未完成约定工作任务,2019年3月1日至10月16日在岗期间鼎**公司只需发放其最低工资待遇,2019年10月17日起***未提供劳动,鼎**公司无须发放任何工资。鼎**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6天未休息的工资1600元没有异议,但是***未完成信息量,给鼎**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予以抵扣。 ***抗辩:***于2019年10月3日手机丢失,手机上相关资料没有备份,而且鼎**公司也已经于2019年10月18日与***解除劳动关系,***无法提供,也无义务再****公司提供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份的相关资料。鼎**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12800元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6天未休息的工资1600元。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鼎**公司对***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并无反驳证据,并且***的工作内容并不限于收集信息,其以***未及时报备信息为由拒绝支付上述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鼎**公司依法应当支付***2019年9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的工资12800元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6天未休息的工资1600元。 三、***应否移交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走访的客户、设计师名单及详细信息 鼎**公司主张:鼎**公司一直强调要求业务员报备项目时应把设计师及业主的完整的信息增加到氚云系统中。***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确认:鼎**公司从2019年2月18日开始要求报备完整的客户信息,2019年9月25日再次强制要求报备完整客户信息并补充完善之前的客户信息。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10月12日,***共报备了240多个业主及设计师,但提供完整信息的不过才32家。还有两百多家的完整信息未及时提交。因***没有及时提交完整信息,导致该等客户鼎**公司均无法及时继续跟进,而未能签成任何业务,给鼎**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鼎**公司有权要求***立即书面移交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走访的客户、设计师名单及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微信等)。 ***抗辩:3月22日鼎**公司提出要求之后,***已经报备了三十几家。之后,鼎**公司没有再强调。大家在群里又回到了之前的报备方式。9月25日鼎**公司再次提出要求的时候,***有告知姓何的负责人说***负责的项目有两百多家,内容较多,没办法在他定的时间内完成,只能是在10月20日前完成。10月3日***请设计师吃饭,结果***喝醉了,第二天手机就丢了,也没有备份。***就没办法进行报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手机丢失后,除非客户主动和***联系,否则***没有办法主动联系客户获得客户的详细资料。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客户信息收集系***的工作内容之一,并且客户信息对鼎**公司而言具备潜在的经济利益。2019年9月25日,鼎**公司在TT销售群中已经再次通知,要求大家将当年2月份起的报备线索在周五下班前填写完成,便于统一输入氚云系统。***的手机遗失,但之前其在TT别墅电梯报备群中报备的客户信息还在,仍然可以通过该部分信息提供的线索补充完整的客户信息并与鼎**公司办理相应的工作交接。***以手机遗失、没有备份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接义务,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确认***与鼎**公司在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鼎**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鼎**公司依法应当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本院不予一并处理,***可另行向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鼎**公司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鼎**公司请求***移交客户的详细信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743.53元。 四、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工资12800元。 五、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累计6天未休息的工资1600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移交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走访的客户、设计师名单及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微信等)。 七、驳回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福建省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