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5812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2024年7月24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