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1384号
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林,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西白兔乡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区渔泽镇北渔泽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与被告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