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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与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1384号 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翟店镇翟店村。 法定代表人:李旭林,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西白兔乡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区渔泽镇北渔泽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与被告山西潞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4元,由原告长治市丰茂环保材料制造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