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永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782民初5121号 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牙林铁路东侧牙伊公路南侧砖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9元,由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