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财保21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临淇镇联庄村东联庄自然村51号。
被申请人:**增,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豫0581财保21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增、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23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称双方现达成和解,已无保全必要,其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增、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23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4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