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3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31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民委员会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6887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