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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31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云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31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林州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沁源县沁河镇琴泉村民委员会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6887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