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1183行审76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江苏伟建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中。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寨里社区、后莘、***行政村37133平方米(合55.7亩)土地;没收被申请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寨里社区、后莘、***行政村50000平方米(合7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71330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杨 颖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桂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