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旺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6116号 原告:上海旺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旺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