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6348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9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晗予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