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536号
申请人:***,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永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1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世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区洋坊路以南3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永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世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世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世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