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10民初1966号之三
原告:南通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6370992L。
法定代表人:王澜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严文彬,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天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鹿泉区上庄镇繁荣大街**会信用代码911301857302572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文彬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天业电气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准确的当事人地址,造成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案件审理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详细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文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