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9633号
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805055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河北天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繁荣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3025721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计835.5元,由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