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3803号之二
原告: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79元,由原告扬州尼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