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4民初1160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71F405,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鼓西路216号卧湖新苑G#-H#楼综合一层8#店面-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XQE5B2G,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枣园巷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闽0724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复议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515元。复议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正在上诉阶段,其提出本案款项已经实际支付需等待案件审理后才能确定,本院依法冻结的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提出解除对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4×××50的冻结的复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叶 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