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4民初1160号之一
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XQE5B2G,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枣园巷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Y71F405,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鼓西路216号卧湖新苑G#-H#楼综合一层8#店面-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515元(户名: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支行,账户:14×××50)。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证其债权能够实现为由,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515元(户名:福建闽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支行,账户:14×××50)。
案件申请费1407.58元,由申请人南平市起航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 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