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鹿城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南县鹿城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3民初846号 原告:商南县鹿城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 西省商南县城关街道办滨河西路运通别墅幢A座东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XUXF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女,生于1990年1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 原告商南县鹿城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立案后,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商南县鹿城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南县鹿城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 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南县鹿城 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