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121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久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颉×,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久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560元,诉讼保全费1940元,申请执行费3373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