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希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11民初135号 原告:南通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人民东路北侧、太平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希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北大街1号22-2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邦公司)与被告江苏希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希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多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订立《LED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总金额为12.2万元。合同订立后被告先行汇款4.88万元,原告于2018年7月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后经催款被告于2019年8月再行支付货款1.32万元,合同项下所欠余款6万元至今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成讼。 被告希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多邦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了《LED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均系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已提供原始载体经查证属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原告多邦公司与被告希源公司订立《LED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显示屏体,总价款为12.2万元;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总价款的40%计4.88万元,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一周内再支付60%计7.32万元;若原告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产品并安装完毕后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赔偿原告5‰合同款项。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按约支付了4.88万元,同年7月5日,原告按约完成了供货及设备的安装调试,但被告未能依约在一周内支付剩余60%的价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8月9日再行支付1.32万元,仍余欠6万元未付。嗣后,原告以多种方式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已于2018年7月5日履行完成案涉显示屏体的供货及安装测试义务,被告依约应于安装调试完成后一周内即2018年7月12日前支付合同项下剩余60%的货款7.32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9年8月9日付款1.32万元,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现以诉讼方式主张被告立即支付合同项下结欠的货款6万元,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以结欠的货款6万元为基数自 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应调整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8年7月13日起算;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亦明显过高,本院依法酌定调整如下: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两倍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两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超出上述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希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两倍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两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通多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希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江苏希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 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 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