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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天润港城一层SC-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8NC0U。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本院执行的马鞍山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于2019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2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总对总查控系统已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郑蒲港支行有存款1040.41元,在和县农商行太平支行有存款2498.1元,后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对上述两笔存款作了冻结处理,除此之外,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内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马鞍山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宫 浩